合作创新采购项目,采购人如何落实主体责任?(4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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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在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在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安排,财政部近期出台的《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为政府采购合作创新提供了明确指导和规范。
13号文明确了合作创新采购的定义和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以往采购领域存在产、学、研、用脱节的问题,部分采购单位也尝试过研发创新方面的采购,但产品研发出来后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购买,如果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研发供应商未必能够中标。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将政府采购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目的在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在这一过程中,采购人作为合作的发起方和主导者,其主体责任的落实至关重要。
哪些采购人能够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呢?根据13号文第四条规定,中央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开展合作创新采购,也可以授权所属预算单位开展合作创新采购。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也可以去开展。为什么县(市)区级采购人不作为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实施主体呢?在亚利看来,这个规定是考虑到我国大部分创新规划集中在省级或地市,严格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的使用主体是为了避免这种采购方式的滥用。与其他采购方式不同,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存在研发成本补偿的费用和合作创新产品研发不出来的风险。对采购人来说,选择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需谨慎,否则会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
合作创新采购需要采购人和供应商共担研发风险,为了将研发风险降到最低,采购人需要做哪些工作以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呢?
一是开展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科学设定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最低研发目标、最高研发费用和研发期限,制定好采购方案。
二是组建谈判小组,发布合作创新采购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概念交流,采购人根据创新概念交流结果,形成研发谈判文件。最低研发目标和最高研发费用由采购人在组织市场调研和专家论证后初步设定,经过创新概念交流后最终确定并写入研发谈判文件,在此之后则不可改变。也就是说,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做创新概念交流时,公告里提到的最高研发费用、最低研发目标可能在创新概念交流期间根据交流情况进行调整和改变。这也是向所有供应商传达一个信息:如果对创新项目感兴趣就不要犹豫,交流之后觉得研发费用太低了或者研发目标太高了,供应商可以中途退出。
此外,合作创新采购依旧要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毛细血管,目前我国很多创新项目参与的主体大多是科研院所或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研发生产的非常有限。实际上许多国家创新主体都是中小企业,而且中小企业确实有意愿也有能力去参与创新。所以,在合作创新采购项目中,还是要给予中小企业支持,让大企业带领中小企业一起创新发展,并且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激发各个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
三是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参与研发竞争谈判,采购人确定研发供应商并与之签订研发合同。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研发合同的定价机制与以往不同。一般的采购合同大多是固定价格的合同,因为研发活动确实比较特殊,所以合作创新采购采用了成本补偿合同,在定价机制上跟其他项目不一样。采购人会根据每个供应商不同的报价来确定成本补偿的金额,也就是说各个供应商的补偿金额因自身报价的不同而不同。
四是做好履约验收。履约验收是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只有打通这“最后一公里”,才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理念。13号文规定对于研发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定型的创新产品和符合条件的样品,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大多是采购人和使用者分离的采购项目,更要邀请实际使用者参与项目验收。验收结束后,要出具验收文书,列明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履约验收各项资料要存档备查。
综上所述,13号文为政府采购合作创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在这一制度下,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成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关键环节。只有采购人充分履行其主体责任,才能确保政府采购在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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